有的不法分子
假借农民合作社名义
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为欺骗误导农民群众
还采取非法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
营业大厅或营业柜台
悬挂利率宣传牌等
变相开展非法存业务
一起来看看真实案例
邓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以“合作社” 为名实施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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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11月30日,邓某开在文山市成立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2013年9月至 2015年7月期间,邓某开在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 以投资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为 由,发布广告承诺年回报率最高30%,通过开具《云南开开石桥珍稀植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借凭证》、《投 ( 融)协议书》,向1325名自然人非法募集资金2.5亿元,并向投资人承诺给付高额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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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邓某开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农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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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部分农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吸收农民资金,所得资金未完全用于农业生产,甚至高息放贷赚取息差,影响农村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农业合作社。
手法主要有:一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违规吸收存款、发放农业合作社。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合作社不是金融机构,不能吸收社员存款和发放。这类开展业务的合作社风险防控能力不足, 资金链断裂后常出现跑路现象,参与者损失惨重。
二是以吸收社员为非法集资掩护农业合作社。 一些不法分子承诺加入农民合作社可获得高收益。群众填一张入社申请表 即可获得一张类似于银行存折的“社员股金证”或“社员互助金证”凭证,凭证可到合作社提取收益, 以规避非法集资 “ 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的规定。
三是故意混淆农民合作社与银行的区别农业合作社。有的合作社设有类似银行的固定营业网点,设置存取款窗口,悬挂银行利率牌,甚至门头装潢与银行相似, 以更高的利率和送米送油引诱农民。
如遇到此类情况
一定要擦亮眼睛
提高自农业合作社我防范意识
不要轻信农业合作社,不要盲从
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远离非法集资